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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引的通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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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应急委办〔2020〕4号

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扎实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可参考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建设原则】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分类负责,管理规范、保障有力,训练有素、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委办)负责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统筹建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通信、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队伍建设职责】 主管部门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明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能力要求,指导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任务。

  第六条【队伍建设基本条件】 主管部门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时,可参照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统一的队伍标识、服装、队旗等。

  (二)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值守备勤和训练培训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应急值守、紧急出动、训练培训、应急演练、总结评估、物资装备管理、考勤与奖惩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完善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安全防护技术、应急装备安全操作等规程。

  (五)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20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队不少于10人。

  (六)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至少具有3年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

  (七)应急队员应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八)按照本行业、本领域风险特征及实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七条【队伍基本职责】 主管部门可参考以下内容明确队伍基本职责:

  (一)组织值班备勤、训练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三)参与社会公众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活动。

  (四)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队伍培训内容】 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需求,合理安排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的内容和时间,队伍培训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及个人自救互救知识及技能。

  (三)与应急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应急处置技能。

  (四)本行业、本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案例。

  (五)其他必要的应急知识。

  第九条【训练演练】 主管部门指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升专业救援能力。

  第十条【队伍评选】 市、区两级应急委办统筹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标准(参考附件1)。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工作,并填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统计表(附件2)报送本级应急委办。

  第十一条【指挥调度】 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市、区两级应急委办可直接调度。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救援费用】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引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存在责任主体的,由调用部门负责向责任主体追缴应付资金;不存在责任主体或无法追缴的,由调用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或申请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装备保障】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体系短板,采购先进适用的装备器材,委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使用,提升现代化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五条【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队员,按照国家、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仅供应急委办及主管部门在建设管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过程中参考使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七条【指引解释】本指引由市应急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有效日期】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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