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应急规〔2025〕3号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进行修订,经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工作,坚持“属地为主、行业负责、依法举报、分级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办理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举报事项、举报地点、有关证据等信息,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
(二)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
(三)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
(四)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
(五)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者内部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经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
第六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等官方公布渠道举报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经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的举报,市应急管理部门为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市安委办名义转交相关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反馈受理情况;属于属地监管范围的,以市安委办名义转交下级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反馈受理情况。
其他渠道的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举报事项的内容进行研判,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后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为举报办理单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受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第八条 举报办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反馈时限内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
第九条 办理结束后,举报办理单位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及奖励情况,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提供工作服务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人的举报;
(五)其他部门已对该举报发放奖励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实名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每宗给予100元奖励。当月累计奖励金额达到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每宗50元给予奖励。每月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领奖资料。逾期不领取奖金或者无法提供有效领奖资料的,视为放弃奖励;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的举报奖励,由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发放。其中,举报一般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经费由各区承担,为了便于统筹管理,由市应急管理局先行发放,市安委办于年终将各区年度奖励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财政事权划分开展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第十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报告机制,查证属实的,企业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对报告员工给予相应奖励,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提供工作服务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执行。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各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或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本区、本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报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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