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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5-10-09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1月1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并于2019年11月2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2024年10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进行续期,形成《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24〕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1月20日(以下简称“原《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举报工作机制,鼓励广大公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项,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内容介绍

  (一)章节介绍

  《办法》全文共5章23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3条,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举报处理原则;第二章“举报办理”部分共6条,包括举报要求、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人权益保护、核查规则、办理期限;第三章“举报奖励”部分共6条,包括:不予发放奖励情形、奖金发放、奖励标准、奖励原则;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共3条,包括:纪律要求、法律责任、经费保障;第五章“附则”部分共5条,包括:判定标准、实施细则、有关说明、实施期限。

  (二)主要内容

  1.扩大举报奖励范围。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进一步扩大举报奖励覆盖范围,新《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将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全口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旨在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力量,筑牢安全生产群众监督防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可依规定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请,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实的市民群众按相关规定申请举报奖励。所有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发放。

  2.丰富举报途径。原《办法》规定可通过拨打12350热线电话对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渠道进一步扩充,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包括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热线、政务邮箱来信)等官方公布渠道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中,我市12350隐患举报热线已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管理,转办、核查、反馈等相关办理流程按其规定执行。

  3.调整不予发放举报奖励情形。新《办法》删除原《办法》中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表述,调整为其他依法不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举报奖励不予发放情形的,应及时上报举报奖励发放单位。

  4.调整奖励标准。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实施阶梯式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给予实名举报人调整为新《办法》每宗100元奖励。当月累计奖励金额达到3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每宗50元给予奖励,每月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以办理单位反馈举报办理结果日期计入当月奖金统计周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以及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情形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明确受理范围。新《办法》规定,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的将不予受理。举报线索应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活动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项。个人不安全行为、涉违法违规行为不在生产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范围;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将不予受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的举报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应告知举报人受理部门;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者内部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经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不予受理。

  6.缩短办理时限。将原《办法》中有关部门在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后,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工作时限由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将举报反馈时限由办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缩短至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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