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共197条,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是综合管理类,共计87条;第二部分是事故处罚类,共计15条;第三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共计61条;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类,共计26条;第五部分是三防工作类,共计2条;第六部分是防震减灾类,共计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根据《总局标准》,参照《省厅基准》,从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对全部裁量基准进行审查、修改和完善。首先,根据《总局标准》修改或细化了16项裁量基准,并确保不超出《总局标准》已经确定的裁量幅度和阶次,其中,与《总局标准》保持一致9项、根据《总局标准》细化量化4项、参照《总局标准》内容调整3项。其次,参照《省厅基准》修改或细化了82项裁量基准,并确保不超出《省厅基准》已经确定的裁量幅度和阶次,其中,与《省厅基准》保持一致53项、根据《省厅基准》细化量化28项、参照《省厅基准》内容调整1项。最后,对原标准修改或细化了86项裁量基准。其中,与原标准保持一致的共有2项,认为原标准设定事项合理仍可继续适用的,仅将定额裁量标准改为定幅裁量的裁量基准事项有75项;基于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考量,对原标准进行修改了9项裁量基准。
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增相应内容。为统一本市关于《特区条例》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并为基层执法部门提供行政执法裁量适用依据,根据上述法规共新增13项裁量基准,其中根据《特区条例》新增9项裁量基准,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新增4项裁量基准。
三是明确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事项。为贯彻落实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深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次修订从侧重教育引导、强化执法社会效果的角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等规定,参考北京、天津等地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结合实际明确了深圳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共计12项。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标识码:440300008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