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2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附件: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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