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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5-09-03 政策咨询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编制《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仅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本清单所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适用情形

  本《清单》“适用情形”栏中表述的有关用语具体含义如下:

  (一)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执法机关发现。执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初次违法时,应当查询“信用中国(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广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和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确定。

  (二)当场改正,是指在执法人员完成本次执法检查,离开生产经营单位之前改正完毕。

  (三)日,是指自然日。

  三、适用程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现场检查记录》,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严格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调查取证阶段。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未作立案处理的应当予以记录,以备查询。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提供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

  (四)案件审查和决定阶段。已经立案的案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对于案件复杂、争议大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依法进行集体讨论,并专门对案件裁量情况进行审议。

  四、其他要求

  (一)除本《清单》外,执法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加强配套监管措施。执法人员要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说理式执法,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教育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要严格整改复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综合采用劝导示范、告诫、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各地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切实提高普法宣传的精准度和覆盖面,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8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_副本.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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