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6号)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共登记公布27批次138家安全培训机构信息。通过登记和信息公开,规范了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培训行为,并通过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取得良好效果,相关工作有必要延续开展。因《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6号)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此我局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目标任务
结合我市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培训市场现状,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范围、内容、程序等事项,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其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修订依据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一章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要求:因地制宜,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登记管理,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对师资力量、场所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资质条件实施信息化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范围和考核通过率,接受社会监督。
(三)《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四、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调整登记对象范围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6号)的登记范围包括:一是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二是在我市从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近年来,我市推行线上培训和考试模式,采用“学习强安”APP等方式组织开展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人员线上培训和考试,为参考人员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培训和考试方式,社会公众对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需求明显减少,对此类机构再进行登记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不大,应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登记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为此,此次修订不再登记从事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将登记对象调整为:一是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所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二是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
原按《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6号)进行信息登记,且属于本次登记对象的机构,原相关登记信息继续有效,除此之外的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二)完善变更和撤销登记的相关内容
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变更、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
1.变更登记。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机构名称、法人、地址、培训项目、师资、硬件设施变更等,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提交《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对相关变化信息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后予以变更登记。
2.撤销登记。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培训活动的,可以向辖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提交《安全培训机构撤销登记申请》。辖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予以撤销登记。
(三)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要求已登记的培训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辖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本年度安全培训业务开展情况,有效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并要求各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年度安全培训监管工作总结,利于市级部门“策后跟踪”,了解推进和落实情况。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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