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背景
2019年11月1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并于2019年11月2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目前,《处理办法》即将到有效期限,为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运行,规范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处置办理,现申请延期使用《处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三、内容介绍
(一)章节介绍
《处理办法》,全文共6章32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举报定义、举报处理原则、政府职责、信息化保障;第二章“举报受理”部分共6条,包括12350受理、行业受理、制度和渠道、举报要求、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人权益保护;第三章“举报核查”部分共4条,包括:核查规则、涉及多部门举报事项的核查规则、办理期限、反馈时限;第四章“举报奖励”部分共5条,包括:举报奖励原则、奖金发放、奖金额度、多人举报、不予发放奖励情形;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共6条,包括:纪律要求、问责、档案管理、经费保障、举报统计、考核;第六章“附则”部分共5条,包括: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工作日说明、实施细则、实施期限。
(二)主要内容
1、拓宽举报受理渠道,新增行业受理安全举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根据法律法规,除了应急管理部门,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有法定义务受理、核查其所管辖领域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案件。相关文件规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为落实法律法规及省安委会文件要求,《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提出安全举报隐患及违法行为的“行业受理”相关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2.保留12350统一受理模式,建立“三级受理”模式。
一直以来,我市12350热线集中受理各类型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按照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及反馈。12350集中受理模式方便群众举报,形成规模效应。《处理办法》保留12350集中受理模式,并提出安委办1235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三级受理的模式:第一层级是市区安委办12350热线集中受理各类型安全生产举报,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转办,集中发放奖金;第二层级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第三层级是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结合部门信访工作职责,受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
3.拓宽奖励范围,其他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均可奖励。
为便于操作,《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详细列举了6类较为常见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以及违法开展生产经营建设的具体表现,以利于群众更好地识别隐患、积极举报。
《处理办法》在保留6类重点隐患情形的基础上,提出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与《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要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相衔接。该提法拓宽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范围,可对依据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行业标准认定的重大隐患、或者依据相关标准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可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进行奖励;无行政处罚的重大隐患,也可按照每宗3000元进行奖励。
4.拓宽隐患举报人员奖励对象,鼓励从业人员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提出“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法》五十六条提出“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该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在《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版)》的基础上,《处理办法》提出,在从业人员已经向本单位报告安全问题后,“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当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该规定指向明确,具有操作性,明确从业人员在履行报告安全隐患的义务后,可行使举报安全隐患的权利,鼓励熟悉生产经营状况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 ,有利于及时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
5.突破国家省文件规定举报奖励额度,最高突破30万元。
《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版)》参照国家、省文件精神,明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处理办法》不再局限于奖励金额上限,提出“经市安委办组织核实,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报经市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该修改有利于提升举报人积极性,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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