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应急〔2023〕70号),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以根据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附件:广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22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标识码:440300008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