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应急〔2019〕113号
各区(新区,深汕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消安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消安委〔2017〕12号)、《关于印发<标本兼治开展电气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消安委〔2017〕18号)、《2019年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强化汛期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工信资电字〔2019〕3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用电安全宣传培训,规范电工作业等涉电作业行为,切实提高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素质,有效防范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是及时排查消除用电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潮湿雨水天气容易引发触电等人身伤亡事故,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保持高度警惕,全面加强防范触电事故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用电安全工作部署及防范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要求,加强统筹谋划部署,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提高电工作业等涉电操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坚决防范触电和电气火灾安全生产事故。
二、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一)企业要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企业是安全培训工作的主体和基础,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并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制度,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加强电工作业等涉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等情况,并保存完好备查。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电工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电工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方可上岗作业。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的,依法顶格处罚,并严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达到相关规定学时,要突出用电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一)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机构建设。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深圳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6号)的要求,加强机构建设,保证教学场地、设备和器材、师资配备符合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注重教师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培训质量。
(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除安全技术知识外,应当加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实操课程,严格按培训大纲开展实际操作训练,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除的能力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并建档备查。
四、加强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抖音等媒体平台,持续、广泛宣传用电安全知识、常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用电的认识,同时加大各类安全用电违法行为媒体曝光,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五、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从即日起至10月30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工商贸行业开展安全用电和电工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并定期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执法检查。
(一)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动员本辖区内企业对照《工商贸企业安全用电和电工持证上岗情况自查指引》(附件1)开展全面自查,建立自查工作台账,对存在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二)开展安全用电和电工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将安全用电和电工持证上岗检查纳入今年专项整治行动,并列入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对本辖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用电和电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按照《工商贸行业安全电用和电工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指引》(附件2)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证件信息查询方式详见《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方式指引》(附件3)。要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开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活动。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将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加强对本辖区已登记的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核查特种作业实操教学场地、设备设施是否满足要求,师资力量配备是否充足,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学时开展培训,是否加强学员考勤。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的机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10日前报送工作联络人名单,并于6月20日、9月20日前报送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第四、五项宣传教育及执法检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商贸企业安全用电和电工持证上岗情况自查指引
2.工商贸行业安全用电和电工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指引
3.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方式指引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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