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规范化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研究制定工作已纳入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听证事项目录,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就《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在深圳市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中心里间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基层灾害信息员、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本次听证会已按照听证程序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17日,在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听证目的、内容、依据、时间、地点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自愿报名情况,于5月14日公示了听证参加人的名单,并将听证文书送达听证参加人。本次听证会由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宣传处四级调研员牛一品担任听证主持人(首席听证人);听证组成员2名,由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处(地震处)副处长邱德鑫和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宣传处一级主任科员杨华兴担任;听证陈述人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处(地震处)副处长、三级调研员杨波担任;听证会书记员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处(地震处)一级科员任玉盛担任。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本次听证会听证公告发布后,听证报名于2024年5月10日截止,共收到9名听证代表报名申请。经资格审核,共确认听证参加人9名并公告,分别为: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副秘书长王越,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专业发展部副主任、社会工作服务协同中心负责人徐晓磊,城安智慧传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饶紫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减灾科科长甘远华,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物资科职员荣小强,罗湖区东门街道应急办职员张颂,福田区莲花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温献辉,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黄素琼,福田区华富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粟昭。
(三)听证会会议基本情况。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做好签到工作。9名听证参加人全部到场参会,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十九条关于“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方可举行”的规定要求。根据会议议程,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内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了陈述和说明。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对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的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会议时间约2小时,会场井然有序,依法按程序圆满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
二、听证双方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和说明。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处(地震处)是此项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承办单位。听证陈述人着重就《办法》的起草背景、目的与意义进行了阐述,向听证参加人详细讲解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队伍建设管理的工作目标与职责分工。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立足实际、统筹资源的原则,明确了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的组织分工安排。二是规范灾害信息员队伍人员管理。明确了灾害信息员的基本任职要求与岗位职责;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配置要求,特别为加强资源力量统筹、减轻基层负担,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按照集约高效原则,打造“一岗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同时鼓励“应急第一响应人”等应急志愿者积极参与灾害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明确人员信息管理与动态更新要求,参照《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关于公布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预警转移责任人的规定,要求对灾害信息员信息进行公布。三是提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要求。按照“下沉两级”的要求,明确市、区建立常态化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明确业务培训内容应聚焦灾害信息员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各级灾害信息员定期受训,每年不少于2次。四是指导灾害信息员开展灾害信息处理。结合临灾预警和灾害应急响应阶段任务,明确灾害信息员值班值守、核灾报灾等工作要求;在明确灾害信息范围包括灾情信息和险情信息基础上,规定了灾害信息员报送信息的内容要素、方式和路径;衔接国家灾情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灾害信息员参与灾情统计调查和损失评估等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五是明确队伍建设管理相关保障措施。明确工作经费和装备保障;不定期对各级灾害信息员信息公示更新、在岗在位履职、灾害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明确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相关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对规范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王越、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减灾科甘远华、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物资科荣小强、罗湖区东门街道张颂等听证参加人对《办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详见《〈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听证会议记录》(详见附件2)。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参加人共提出10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详见附件1),其中,采纳2条,部分采纳2条,解释说明6条(已取得理解)。主要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是否明确灾害信息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的具体时长要求。《办法》旨在鼓励灾害信息员积极参与培训,除了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灾害信息员专题培训外,也包括其他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的业务培训。《办法》第十四条制定该条款的本意和重点并不在于规定具体的受训时长。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并取得理解。
(二)关于补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成效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进一步奖励。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已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鉴于上位法规已有规定,《办法》不再重复规定。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并取得理解。
(三)关于是否以市减灾委名义印发《办法》。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区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市减灾委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故不能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办法》拟以市应急管理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并取得理解。
(四)关于是否明确规定由社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社区级灾害信息员A角。考虑涉及党委组织部门的管理权限,不适宜在《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并取得理解。
(五)关于加强《办法》与《深圳市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指引》的衔接性。此条建议采纳。《办法》第十九条已规定“灾害信息员参与灾情统计调查和损失评估等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深圳市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指引》(深减灾办〔2024〕12号)同样是依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办法》拟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效力将高于《深圳市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指引》。
(六)关于明确社区级灾害信息员报送灾险情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区应急管理部门。此条建议部分采纳,对《办法》第十六条进行修改完善。灾险情信息上报时区分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一般情形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形可以越级直报。
(七)关于能否进一步明确经费保障等支持标准。鉴于我市灾害信息员均为兼职人员,关于为基层灾害信息员提供岗位补贴(补助)等,目前尚无明确的行政依据。经与市财政部门充分沟通,不建议明确具体经费支持标准。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并取得理解。
附件:1.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送审稿)
2.《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听证会议记录
3.《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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