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20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丰华集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0年11月10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丰华集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龙岗区布澜路水官高速李朗出口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对外销售92号、95号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26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0.303381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1年1月19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二楼废品房内放置四桶乙醇,共计105Kg),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25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德邦印刷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11月1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德邦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一楼洗手间储存异构二甲苯、环保快干吸塑油、免打底 UV 面漆,共430kg),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月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古凡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0年11月2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古凡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14项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 2020年11月12日前完成整改。2020 年 11 月 19 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问题逾期未整改(1处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2月8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于某某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1年1月28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利锦社区广深路西乡段648号2栋5层加工厂(经营者于某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栋5层配电箱一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2月24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某某(该加工厂经营者)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6.桃源街道沿河路高压架空线铁塔拆除工程“8·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处罚案
2020年8月5日13时许,在南山区桃源街道沿河路高压架空线铁塔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深圳市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N19高压架空线铁塔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1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深圳市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在现场地形存在斜坡、汽车起重机站位条件不满足主臂起升高度曲线的安全工作幅度情况下,违规采用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作为深圳市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对拆除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任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1年1月6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佳和富士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处以6.2667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深圳市南供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任某某处以4.72717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福海街道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10·14”机械伤害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10月14日,福海街道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冲床未安装联锁装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来某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冲床未安装联锁装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2月2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长盈氢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来某某处以19.25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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