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20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鑫恒发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10月14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鑫恒发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353KG碳氢清洗剂,131KG挥发性冲剪油,存储于商铺内,该商铺无防火,防爆等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4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丰一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20年11月6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丰一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临时仓库未设置防雷设施;现场存放酒精9桶,共135Kg)。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15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12月0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骏辉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甲醇、乙腈,共计204.8Kg,储存在一楼厂房西侧厕所)。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添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0年10月2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添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七项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 年 11 月 5 日前完成整改。2020年11月10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两项问题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4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日,并处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洪某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丰工业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行为案
2020年11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众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丰工业区管理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地下停车库配电箱,共10个)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3.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障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8万元、罚款0.5万元、罚款1.5万元,合并处以6.8万元罚款。
6.张某某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0年12月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42号工业园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园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房4楼楼顶消防水池一处)。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12月1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铁仔路42号工业园区负责人、业主)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7.南头街道立润富达广场“6·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处罚案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在南山区南头街道艺园路立润富达广场工程西区C栋10层,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人在外墙面吊篮内进行玻璃幕墙铝板固定作业时,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人民币。经调查,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踩在吊篮围栏上作业的违章行为;对工人佩戴的安全带没有及时检查和更换,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0年12月8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某某处以5.4872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某处以4.8693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罗湖区黄贝街道“8·9”触电事故处罚案
2020年8月9日18时10分许,罗湖区黄贝街道辖区爱国路3002 号深圳市第二实验学校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空调安装工人高某某死亡。经调查,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空调安装单位,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高某某等工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全面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严格监督高某某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高某某等工人违规进行空调电源线接线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邹某某作为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的深圳市第二实验学校空调安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 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空调销售单位(事发项目空调安装作业授权单位),对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宿舍楼空调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不到位,对空调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作为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对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宿舍楼空调安装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对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22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某处以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永利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某处以2.01278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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