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谈主题:关于《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在线访谈
访谈时间: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15:00-16:00
主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访谈嘉宾: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朱锐,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处处长陈建平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与我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年10月,市应急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今天我们就网友关注的一些问题,请到了参与《若干规定》起草印发工作的市应急管理局朱锐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处陈建平处长,来为我们进行解读。首先,请朱锐同志介绍一下《若干规定》起草印发的背景。
【朱 锐】:大家下午好,下面由我简要介绍一下《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若干规定》起草印发的背景。近年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不断深化危化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致力于打造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营商环境,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2019年,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审议加油站安全许可有关问题,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解决举措。2021年,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流程,创新推行“秒批”“告知承诺制”“移动审批”等审批方式,推动审批流程信息化、审批表单数字化,大幅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随着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和群众对优质政务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我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新诉求,尤其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暴露得更充分。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一些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历史遗留问题、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新诉求,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经研究决定,市应急管理局起草印发了《若干规定》。
【主持人】:好的,谢谢朱锐同志的介绍。可以说,《若干规定》既结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行政审批工作提供了制度指引。下面我们看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若干规定》具体解决了哪些问题?
【朱 锐】:首先,非常感谢市民朋友的关注。《若干规定》主要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关注的产权证明文件认定、新旧主体交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瓶颈问题,细化明确企业十分关心关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件容缺受理、告知性承诺以及不予许可、许可证载明事项相关内容,为企业办证提供了更便利、更透明、更规范的行政服务。
【主持人】:感谢朱锐同志的详细说明,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产权证明文件是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材料,但“什么是产权证明文件”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若干规定》是怎么解决产权证明文件认定问题?
【主持人】:请陈处给网友朋友解答。
【陈建平】:《若干规定》遵循“老企业老场所老办法、新企业新场所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领)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作为产权证明文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凭证作为租赁证明文件;既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办理许可证延期的,应当提交其既有的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产权证明文件、租赁证明文件。同时,明确三类新领情形可参照延期事项提交产权证明文件材料。
【主持人】:感谢您的详细问答,这里我看到还有一位网友问:他所在公司目前是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办带储存经营方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没有需要注意的事项?
【陈建平】:是的,《若干规定》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强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重点事项,一是无法明显分隔生产区域(含生产车间、仓库)与储存经营区域(含仓库),在标准适用上就高不就低,提升企业现场安全条件;二是申请办理经营方式为带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是面向特定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可以仍以生产企业类型为主,无需另外再考取经营企业类型的资格证书。
【主持人】:好的,感谢朱局和陈处接受我们的访谈,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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