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在线访谈
访谈时间:2023年9月6日(星期三)9:00-10:00
主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访谈嘉宾: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建军,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和执法处处长詹清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与我局在线访谈活动。《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已印发,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就网友关注的一些问题,邀请到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建军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和执法处处长詹清流同志,来跟大家聊一聊关于《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首先请建军副局长谈一谈修订《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刘建军】: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简要介绍一下修订《裁量基准》相关背景。修订《裁量基准》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报告为全面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法治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新的使命任务。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弥补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规范不足,解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权等问题,迫切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是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颁布实施,为确保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正确行使,适应新发展理念与新发展格局下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2022年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特区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基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为贯彻实施《特区条例》,有必要及时制定配套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是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文件精神的刚性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并特别指出:“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已启动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暂未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确保我市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正确行使,亟需对照修订原有自由裁量标准。
四是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并结合实际及时依法修订、废止”。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助力深圳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原有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科学细化、量化。
【主持人】:好的,明白了,可以说新修订的《裁量基准》既符合新时代、新要求,也结合了深圳的实际情况。谢谢建军副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看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目前国家层面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广东省层面有去年10月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请问本次修订的《裁量基准》是如何把握与这二者的关系?
【主持人】我们请建军副局长给网友朋友解答。
【刘建军】:好的,感谢网友的关注,《裁量基准》此次修订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确定行政裁量基准的阶次或者幅度,系逐条对照《总局标准》,参照《省厅基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订:一是若《总局标准》有相应有效的事项,但《省厅基准》没有对应事项或者《省厅基准》与总局不一致的,对照《总局标准》进行修改或者细化,确保不超出《总局标准》已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二是若《总局标准》没有对应事项,或者对应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修订,但《省厅基准》有对应事项的,则参照《省厅基准》进行修改或者细化,确保不超出《省厅基准》已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三是若《总局标准》没有对应事项,或者对应事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修订,且《省厅基准》也没有对应事项的,则我局结合实际设定裁量基准,或者保留既有标准,或者制定新标准。
【主持人】:好的,谢谢建军副局长的解答,下面我们来看看其他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我们知道,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对于规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作用,那么,请问《裁量基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持人】我们请建军副局长给网友朋友解答。
【刘建军】:这个问题很好,《裁量基准》共197条,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是综合管理类,共计87条;第二部分是事故处罚类,共计15条;第三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共计61条;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类,共计26条;第五部分是三防工作类,共计2条;第六部分是防震减灾类,共计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根据《总局标准》,参照《省厅基准》,从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对全部裁量基准进行审查、修改和完善。首先,根据《总局标准》修改或细化了16项裁量基准,并确保不超出《总局标准》已经确定的裁量幅度和阶次,其中,与《总局标准》保持一致9项、根据《总局标准》细化量化4项、参照《总局标准》内容调整3项。其次,参照《省厅基准》修改或细化了82项裁量基准,并确保不超出《省厅基准》已经确定的裁量幅度和阶次,其中,与《省厅基准》保持一致53项、根据《省厅基准》细化量化28项、参照《省厅基准》内容调整1项。最后,对原标准修改或细化了86项裁量基准。其中,与原标准保持一致的共有2项,认为原标准设定事项合理仍可继续适用的,仅将定额裁量标准改为定幅裁量的裁量基准事项有75项;基于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考量,对原标准进行修改了9项裁量基准。
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增相应内容。为统一本市关于《特区条例》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并为基层执法部门提供行政执法裁量适用依据,根据上述法规共新增13项裁量基准,其中根据《特区条例》新增9项裁量基准,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新增4项裁量基准。
三是明确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事项。为贯彻落实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深圳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次修订从侧重教育引导、强化执法社会效果的角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等规定,参考北京、天津等地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结合实际明确了深圳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共计12项。谢谢。
【主持人】:好的,我们看网友的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两位领导上午好,我是一名中小型企业公司负责人,不予处罚是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请问新的《裁量基准》关于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是如何设定的呢?
【主持人】:请清流处长给网友朋友解答。
【詹清流】:好的,感谢网友的积极提问。《裁量基准》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普遍存在“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执法人员不会实施、不敢实施”的问题。为鼓励基层执法部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主动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根据国务院、省厅关于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对省厅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全面吸收,并增加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在相应处罚事项对应的裁量基准中予以明确。
【主持人】:好的,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原来的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绝大部分的处罚为固定的数额,这样一来容易导致过罚失当,请问新的《裁量基准》在这方面做了哪些方面的调整?
【主持人】:请清流处长给网友朋友解答。
【詹清流】:好的,由我来为网友解答该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提出“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此次修订,将此前采取的“能定额则定额”的标准,调整为“能定幅则定幅”,即不直接确定具体的处罚数额,而是设置一定的处罚金额幅度。通过设定一定的处罚幅度,可以给执法人员留一部分自主裁量空间,由执法人员在《裁量基准》设定的幅度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减轻适用情形,作出更为合理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造成过罚失当,以体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大调整之一,感谢您对深圳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主持人】:好的,感谢刘建军副局长和詹清流处长接受我们的访谈。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标识码:440300008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