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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一)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2-07-11

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但未明确规定综合监管的内容。

  《条例》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起草、执法监督检查、依授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条文

  第九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起草、执法监督检查、依授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细化规定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以及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等职责。

  相关条文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四)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五)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处置;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宣传等警示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3、细化规定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责

  规定其承担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

  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三)配合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调整产业布局,提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措施,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六)加强针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4、明确了其他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和保障

  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5、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

  相关条文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配备,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三)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

  (四)指导本区域内社区基层组织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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