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应急规〔2023〕3号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予印发,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及调整补充)》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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