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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6-04-09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从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并公布3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9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处:1栋4楼生产车间抛光部处理锌合金金属粉尘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1处、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1处,分别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裁量阶次B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从事电子产品、塑胶制品、精密五金制品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锌合金金属粉尘,采用正压除尘方式、重力沉降室除尘,存在较高的粉尘爆炸风险。通过实施本案处罚,警醒相关企业加强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学习,提高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二】深圳市某五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5年9月9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1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尹某进行焊接作业,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技术要求,无证上岗可能导致操作不当,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通过实施本案处罚,警示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三】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5年11月12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疑似危险化学品的助焊剂。经鉴定,该单位销售的助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属实。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经营活动,对该单位作出没收助焊剂及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向来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任何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能给人体、设施、环境带来危害。通过实施本案行政处罚,警示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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