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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3-12-21

  近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深应急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这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提升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安全素质技能的需要。目前,在深圳实际从事特种作业的持证人员数量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安全风险高、环境相对复杂,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安全培训质量是降压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切实提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有必要通过《办法》的实施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课程设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水平符合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行业管理的需要。随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形成了企事业单位、职业技能学校、民办非企业等多元化发展态势。目前,深圳市备案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超百家,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存在着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教学力量不足、基础硬件条件薄弱等问题。应急管理部正在组织修订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从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培训场地、设备设施、线上培训等方面提出了系列基本要求。为配合该标准的出台实施,有必要通过《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属地管理、信息公开、评估评价等措施,坚决淘汰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促进安全生产培训行业良性发展。

  (三)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文件精神的需要。针对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及日常培训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急管理部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修订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省应急管理厅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对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办法》,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系列文件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明确其培训信息公示、招生宣传、服务合同、网络培训等基本要求,保障培训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15年修正);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修正);

  7.《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粤应急规 〔2022〕 3号);

  8.《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分5个章节共计23条,分别是总则、登记报告、机构运行、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

  (二)登记报告。明确了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登记程序、登记材料、定期自查和监管部门年度报告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制度。

  (三)机构运行。明确了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招生、服务合同、学员登记、考试计划、网络培训、档案管理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运行,促进机构做优做强。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信息公开、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整改验收等管理措施,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与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指导和遵循。

  (五)附则。规定了实施期限及解释权等。

  四、制定《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制度。针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动态信息掌握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动态采集及公开制度,明确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局官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所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招生、报考及考试通过率等情况;创新建立评估评价制度,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情况和培训运营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评估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手段。按照“放管服”和自律管理,本办法专门设置“机构运行”一章,围绕安全生产培训涉及的重点环节,梳理提炼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总结提出培训基本要求、信息公示、招生宣传、服务合同、学员登记、培考衔接、网络培训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关键要点。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部门管理责任。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统筹指导,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对辖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登记并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梳理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内容,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有利遵循。

  (四)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退出路径。除了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动撤销登记外,《办法》明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规标准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撤销登记。

  五、《办法》的实施期限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15日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办法》的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解读。加大政策推送和解读力度,确保培训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及监管人员等及时了解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度。

  (二)加强指导服务。指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切实提升培训质量。

  (三)强化执法督导。督促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

  七、有关《办法》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处: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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