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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3-10-12

  一、《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原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不断加强、规范性不断提升,在推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应急管理局挂牌成立以来,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结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就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与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从各方面反馈看,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新体制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推动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包括总则、分类和内容、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急演练、评估和修订、培训和宣传教育、组织保障和附则九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预案的定义、统筹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二)分类和内容。明确了预案分类、管理主体、不同类型预案的内容及特点等内容。

  (三)预案编制。明确了预案编制规划、预案编制程序及框架内容等相关工作内容。

  (四)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明确了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五)应急演练。规定了演练计划、组织、预告、评估及档案归档相关内容。

  (六)评估和修订。明确了预案的评估,修订情形及修订程序等相关内容。

  (七)培训和宣传教育。规定了预案印发后,对预案的宣传及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

  (八)组织保障。从人、财、物以及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管理的保障措施。

  (九)附则。包括文件的解释说明和实施等内容。

  三、《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要情况说明

  《办法》对原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共4项:

  (一)对专项应急预案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将此部分内容由原来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必要时由预案制定或者牵头制定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厅(室)名义印发”,调整为“经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报本级应急委审批,以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印发”。明确以指挥部名义印发,可在程序上提高指挥部总指挥对应急预案的掌握度以及应急预案的执行力。

  (二)对政府及其部门预案“编制程序”进行调整。新增“应急预案印发前,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同时,预案报送内容中,新增“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从多年的应急预案管理实践来看,不少应急预案操作性较差,主要原因是缺乏演练和实战检验。在应急预案印发前进行演练,全流程对应急预案进行检验,可有效提升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三)对应急预案演练频次进行调整。明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演练频次为“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国务院708号令和应急部2号令对此类企业的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四)对评估频次进行调整。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评估制度”中,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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