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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毒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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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肺炎防控组〔2020〕77号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常态化防控下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做到“科学防控、科学消毒、精准消毒”,避免因过度消毒、错误消毒和滥用消毒剂,造成对人畜及环境产生危害和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消毒工作,严格按工作指引开展消毒

  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现已进入常态化防控下的全面复工复产阶段,消毒工作是各单位正常生产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消毒岗位负责人和相关操作管理人员学习各级专业部门印发的各类消毒工作指引,按指引开展清洁与消毒工作,切实提高消毒效能和防控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见消毒方式及消毒药械使用指引(第一版)的通知》(粤疾控〔2020〕78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消毒、集中隔离消毒和病例居家终末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24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普通家庭、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31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餐饮场所、公共场所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40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居民社区、托老机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清洁消毒指引和普通居民废弃口罩处理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41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居家和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2020〕49号)、《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环卫行业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消毒指引的通知》(粤疾控函〔2020〕54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场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深肺炎防控办〔2020〕6号)等,均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指引和实用的操作规范。

  二、科学规范使用消毒产品和消毒药械,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开展各类场所的消毒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消毒技术相关规范和各级专业部门印发的各类场所消毒工作指引规范开展。对各类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使用,必须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说明使用,切记相关注意事项,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使用乙醇消毒液时一定要避开火源或容易产生火花的操作,操作环境尽量通风;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消毒,如设置喷雾消毒通道让人员通过,或直接对人员喷洒消毒液;含氯消毒剂不能与洁厕灵等酸性洗涤用品以及酒精混用,防止产生可致命的氯气。不在有人环境下使用紫外线消毒设备,避免紫外线直射造成人体眼睛损伤等。

  三、明确消毒人员岗位工作责任,做好各类人员个人防护

  对各单位消毒岗位的负责人和一线管理人员,尤其是一线管理人员,要严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和岗前培训工作,要认真学习省疾控中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业消毒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指引(第一版)》,熟悉岗位操作细则,提高消毒工作质量,切实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如在无人环境下开启紫外线灯对环境空气或物体表面消毒完毕后,应立即关闭紫外线灯;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操作指引配制和使用含氯消毒液,配药及执行消毒作业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消毒液灼伤皮肤黏膜或过量吸入挥发性气体;不在有人环境使用臭氧发生器空气消毒机等。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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