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应急〔2019〕369号
各区(新区、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注销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注销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注销工作,对于适时掌握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实施精准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注销程序,及时清理僵尸企业,并重点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注销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二、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注销工作
各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应急管理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依职权注销、依申请注销以及相关公告等事项的管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注销工作。
(一)加强对依职权注销许可证的管理。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等情形,发证机关应当依职权在合理时限内主动注销相关安全许可证。
(二)加强对依申请注销许可证的管理。目前,本事项已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纳入行政审批办理系统。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管理,发现疑似终止行政许可范围内活动的,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编制处置方案并备案。对于被许可单位确认已终止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活动的,要督促其申请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注销,属于市级部门发证的,要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对于尚未履行注销手续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督促其继续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对注销许可证公告等事项的管理。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通过本单位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告注销安全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并及时将已注销企业移出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名单。同时,要加强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信息更新管理,确保系统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重点加强涉及许可证注销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涉及许可证注销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异常,特别是即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企业,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此类企业的摸排,督促企业科学制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其立即处置,确保安全。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已注销企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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