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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市安监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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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16〕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履职考核,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由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查组,重点对各区(新区,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进行巡查。

  第三条 巡查工作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为重要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原则,聚焦安全生产辖区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巡查组织

  第四条 市安委会负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组直接对市安委会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巡查组织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巡查分为全面巡查和专项巡查。市安委办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全面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组成员组成、巡查对象、巡查时间等内容,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巡查组由1名组长、1名副组长和若干名组员组成,原则上每组5人,并结合巡查重点安排若干名专家参加。巡查组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休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处级干部担任,组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安委办中抽调,专家从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按需选定。

  第七条 巡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与巡查对象没有利益关系;

  2.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查找隐患、综合分析、沟通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巡查工作。

  巡查组成员在一个巡查周期内相对固定,巡查期间不承担原岗位工作。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市安委办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巡查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巡查采取全面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巡查时间一般为15天,专项巡查时间一般为5-10天。

  第九条 全面巡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找巡查对象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队伍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宣传培训、隐患排查整治、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第十条 巡查组在进行全面巡查时,重点巡查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领导批示指示的情况;

  (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四)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情况;

  (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

  (六)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

  (七)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情况;

  (八)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九)群众举报信息核查处理情况;

  (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巡查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巡查准备。市安委办根据年初巡查工作方案的安排,提前告知被巡查对象,并组织巡查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巡查进驻。巡查期间,巡查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暗查暗访、问卷调查、受理举报、现场抽查、延伸巡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全面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和问题。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向其通报开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计划安排和要求,并认真听取意见。同时,在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问题处置。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巡查组应及时向巡查对象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巡查组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发现巡查对象存在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处理权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报告市安委办。

  巡查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巡查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隐患可建议市安委办挂牌督办。

  (四)落实整改。巡查对象根据巡查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迅速组织自查自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市安委办报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辖区安委办报告。市、区安委办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五)巡查报告。巡查组及时对巡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于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报市安委办。

  (六)巡查公开。巡查结束后,市安委办适时将巡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专项巡查的主要目的是对安全生产某一方面或某一重点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检查,如专项整治、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

  第十三条 专项巡查工作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巡查准备。市安委办结合安全生产某一方面或某一重点工作部署推进情况,制定巡查方案,组织若干专项巡查组,并提前告知巡查对象。

  (二)巡查进驻。巡查期间,巡查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暗查暗访、现场抽查、延伸巡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全面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和问题。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向其通报开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计划安排和要求,并认真听取意见。

  (三)问题处置。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巡查组应及时向巡查对象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巡查组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发现巡查对象存在安全生产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处理权的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报告市安委办。

  (四)落实整改。巡查对象根据巡查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迅速组织自查自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市安委办报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辖区安委办报告。市、区安委办要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五)巡查报告。巡查组及时对巡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于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报市安委办。

  第四章 巡查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负责建立巡查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对巡查组发现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先进方法和经验及时予以推广。

  第十六条 巡查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并经市绩效委员会批准后,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安委办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应将巡查报告抄送组织部门,巡查结果可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安委办应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依法追责。

  第十九条 市安委会及时总结巡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巡查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五章 巡查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巡查工作经费由市安委办统一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巡查组工作期间车辆保障由市安委办采取租赁等方式予以安排,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由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配合提供。

  第二十二条 巡查对象应根据巡查组工作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协助。

  第六章 巡查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巡查对象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甚至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不按要求开展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违反上述情形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巡查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市安委会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巡查组履职不代替辖区、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巡查组不承担巡查对象或其巡查的辖区、行业领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参照建立辖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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