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监管〔2019〕7号
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8年4月17日公布(市政府令308号)(以下简称《责任规定》)。为规范《责任规定》设定的相关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强化《责任规定》实施效果,促进依法行政,依照《广东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将上述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增补入《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一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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