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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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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防指〔2019〕60号

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约谈制度》已经指挥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2019年6月12日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精神,加强对全市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突发事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和《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督导工作规定》《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三防工作约谈,是指市三防指挥部对未按要求认真落实三防工作主体责任或落实工作职责的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三防工作约谈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一)未落实国家、省、市三防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开展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和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购买和配置防汛防旱防风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的;

  (四)管辖职责范围内或行业监管领域发生较大以上汛旱风灾害或一般汛旱风灾害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管辖范围内遭受汛旱风灾害,因抢险救援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经济损失扩大的;

  (六)三防指挥机构挂牌督办的三防重点工程、设施和隐患治理不力、监管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启动三防应急响应时,不按规定到岗到位履行职责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三防工作信息的;

  (九)未落实行业领域监管责任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十)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况。

  第五条 约谈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办公室主任视情况约谈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副总指挥或指挥部成员根据指挥部授权,约谈分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听取被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问,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被约谈对象要对本单位三防工作基本情况进行陈述,并根据约谈通知书要求,对有关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第八条 符合约谈条件的,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约谈计划,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如有多个约谈对象的,可进行集体约谈;

  (一)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向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简称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被约谈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原因、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被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二)被约谈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三)约谈会议由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约谈人员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约谈对象应作出落实整改要求的承诺;

  (四)约谈会议结束后,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约谈记录整理存档,并做好跟踪督办。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将约谈情况在全市三防系统进行通报。被约谈对象要在约谈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三防指挥部,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实无法出席参加,应向约谈人员请假。对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将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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