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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6-08-21

  为充分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从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并公布5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某油墨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6年4月22日下午,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油墨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4处:1.安全标签、技术说明书与危险化学品(二甲苯)不相符;2.生产车间电气线路未套管且敷设不规范;3.风扇电源插头未接地;4.电源开关盒未上盖板且带电线路未做好绝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25000元。

  【案例二】深圳市某商贸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深圳市某商贸公司主营业务为危险化学品的带储存经营。2025年12月10日至11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两台废弃货车内储存硝酸(68%浓度)共计10878千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60000元。

  【案例三】深圳市某科技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行为案

  2025年11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一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该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2026年1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45000元,对该单位总经理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深圳市某五金塑胶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施案

  2026年1月22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塑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施(关闭3台高速冲压机急停连锁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45000元。

  【案例五】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6年3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3名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焊接作业,经核查,其中1名工作人员马某未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判定的中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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