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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 探索以“小切口”方式开展应急处置专门立法
来源 : 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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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动适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聚焦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这一核心环节,围绕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程序、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制度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城市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

  《条例》设置总则、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四十三条。主要特点如下:

  (一)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定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二是健全分级应对机制。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职责权限,规定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并对居民委员会的依法协助义务作出规定。三是明确综合指挥协调机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所辖区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四是完善区域合作和联动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同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队伍支援等合作机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和军地联动。

  (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一是健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义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便民措施,完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核实、处理机制,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沟通协调、信息研判等机制进行规范。二是明确基层应对措施。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的单位、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灾害事故有关信息。三是规范分级分类处置流程。按照建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相关要求,对市、区人民政府灾害事故的处置权限、范围以及信息报告等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完善现场指挥制度。明确开设、撤销现场指挥部和指挥中心的情形,明确现场指挥部和指挥中心实行总指挥负责制,规定现场指挥部和指挥中心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三)明确应急处置措施。一是明确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的原则要求。践行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划定管控区域、实施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等措施作出细化规定。三是赋予应急处置人员临机处置权。规定紧急情形下,应急处置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四是明确信息发布要求。规定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传播有关灾害事故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要求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工作。

  (四)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制度。一是明确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的要求。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级应急预案制定工作,明确各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开展监督指导。二是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文件精神,明确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的要求,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发展。三是加强应急处置经费和物资保障。明确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健全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制度。四是强化对应急处置人员的保障。规定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和装备,及时救治受伤、致病的应急处置人员,对于灾害事故可能损害应急处置人员身体或心理健康的,及时组织体检或者开展心理干预,同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相关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伤亡抚恤等保障政策。五是提高应急处置科技化水平。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及各专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应急处置工作全流程的信息技术支撑系统,提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决策和救援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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