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安监规〔2017〕1号
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在我市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之前,除与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配套项目外,不再受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二、对于已纳入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搬迁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因整改安全隐患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外,不再受理其安全审查申请。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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