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市安全监管局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安监规〔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作出调整。
一、背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为推进落实以上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督促地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亦作出相应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要求,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通知》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降低城市公安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过程
市安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初稿形成后,先后于2017年4月17日和6月5日经两次局长办公会审议;2017年4月19日,市安全监管局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7月3日,该文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7月21日,市安全监管局印发《通知》,并提交市政府公报编辑室发布。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两条,言简意赅,为准确理解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解释。
第一条: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在我市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之前,除与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在同一区域内的配套项目外,不再受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此部分内容是在我市目前尚未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对接上级相关文件提出的要求。一是明确在我市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之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申请;二是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排除个别重大项目可能需要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配套的情况,从而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受理。
第二条:对于已纳入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搬迁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因整改安全隐患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改建项目外,不再受理其安全审查申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通知》第一条是针对危险化学品新建、扩建项目,本条则是从改建项目的角度对第一条的必要补充。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也是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对已列入搬迁计划企业的改建项目作出规范,为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提供保障。
五、解决的问题
《通知》对我市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源头上降低了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对城市安全造成的风险,为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保障。有利于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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