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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解读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0-09-01

  2020年8月26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实施标准,特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二)参考依据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二、修订目的及背景

  (一)修订的目的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新形势、新要求,补充完善国家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方面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相关审判机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部分实施标准提出的建议,以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版)》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修订的背景

  1.尽可能落实相关充分吸纳审判机关对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部分实施标准提出的合理化改进建议。相关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部分事项设定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存在明显不合理,并在个别案件中直接作出了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同时向我局提出了改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此次修订有必要专门就对《实施标准(2019年版)》中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因素予以调整完善,部分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的事项调整设定为其他裁量因素,进行全面梳理,在尽可能保证实施标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裁量合理性的基础上,将此部分事项的实施标准调整设定为其他裁量因素,以尽可能落实相关审判机关提出的建议,避免后续再出现因适用我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而被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存在明显不当,予以判决变更的情况。

  2.机构改革后,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一直都在持续修改完善中,为确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及时、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执法职责,此次修订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检索,就依法应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三防工作、防震减灾类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并在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作相应增补。

  3.在政府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政策大环境下,此次修订有必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在依法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筑牢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此外,还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增加划分幅度的档次,尽量以定额定量的方式进行规范。

  三、《实施标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综合管理类,共计69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

  第二部分是事故处罚类,共计16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三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共计61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类,共计25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第五、六部分是三防工作类和防震减灾类,共计8条,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是《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此部分是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职责要求进行全新增订。

  四、修订版的完善之处

  《实施标准》修订过程中,我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意见。主要改进完善之处如下:

  (一)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的事项进行裁量因素和实施标准的调整优化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因素的选择和标准的设定,较为复杂,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合理,只能力求相对合理、相对公平。此次修订系依据以下原则,对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的事项进行裁量因素和实施标准的调整优化:

  1.对于通过综合分析具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如违法行为期限、违法行为方式、违法行为内容、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存在或发生的频次、违法主体本身的事故风险程度等),或者参考借鉴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相关事项的裁量基准,发现如存在其他合理更为合理裁量因素的,调整适用其他相对合理的裁量因素,优化相应实施标准。

  2.对于规章制度类、管理类违法行为中涉及的基本义务事项(如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等),若相应事项所涉及的义务属于应做或没做作为或不得作为、有或没有的简单二元判断,且无其他合理裁量因素的,在确保合理性的情况下,仍保留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作为实施标准裁量因素。

  3.对于少数确实无法量化裁量因素的处罚事项保留适用以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裁量因素不甚合理,但又确实找不到其他合理裁量因素的个别事项,不强求必须,不再设定多层级裁量幅度,可调整为结合具体违法事项的性质、危害性等,设置定额罚款实施标准。

  (二)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理念,对总则性文件和具体事项的实施标准进行相应修订,使之更契合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本身之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一是该宽则宽。对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可罚可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结合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数量、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过往安全生产记录、配合执法及落实整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予以立案处罚,并据此在实施标准总则性文件《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中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如对于规章制度类违法行为,或者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低的一般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通过调低起罚金额、增加处罚裁量档次等方式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是当严则严。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对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高的、抗拒执法等严重违法事项,通过设定定额顶格处罚实施标准、提高起罚金额、减少处罚裁量档次等方式依法从严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三)在总则性文件中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十种情形和适用条件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要求,本次修订秉持宽严相济、审慎监管原则,从侧重教育引导、强化执法社会效果的角度,根据《市安全监管局印发关于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安监管〔2019〕17号)的规定,同时参照借鉴《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沪应急行规〔2020〕4号)、《睢宁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睢应急〔2020〕18号)的规定,在实施标准的总则性文件《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中,新增了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十种情形和适用条件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列举了不予立案处罚的十种轻微违法行为情形,同时明确规定: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三项以下,首次发现后能够按要求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且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认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一般不予立案查处,已经立案的,可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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