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正式写入文件,并要求强化法治保障,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在国家尚未出台综合性的自然灾害防治法律的情况下,我市先行先试,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率先开展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立法,积极回应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我市地处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区,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灾害多发频发,特定季节的森林火险指数偏高。上述多发易发自然灾害与我市作为人口规模大、经济密度高、外来人口多的超大型城市的特点耦合,导致多灾叠加情况更为复杂严峻,对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层面系统构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助推解决超大型城市治理和安全应急风险。
2022年12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草案多次修改,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后,法工委会同社会建设工委、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形成《条例(表决稿)》。2023年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通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印发,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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