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涵盖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从多灾种、全链条、跨部门、差异化治理等方面进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制度设计,构建协同高效的灾害应对机制。一是在多灾种覆盖方面,规定了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多灾种的综合防治工作。二是在全链条管控方面,对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形成完整的自然灾害防治闭环。三是在跨部门协同方面,改变过去长期以来“九龙治水”、各灾各管的模式,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和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机制。四是在差异化治理方面,规定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阶段划定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并且根据深圳实际,有针对性地对边坡和挡土墙治理、台风暴雨应急响应等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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