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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之我国将从多方面加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3-29

  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加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当日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我国将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细化政府应急救援措施、建立现场指挥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介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等相应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等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同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郭治武表示,条例中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模式、建设方式及建设要求都提出了制度性措施,特别是在危化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措施的刚性更强。队伍建成以后,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队伍人员要进行培训,并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来源:新华社

转载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转载时间: 2019-03-29 00:00:00
相关法规/文字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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