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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通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5-31

  一、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总体情况

  (一)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巡查总体情况

  2019年第一季度,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的140,725家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中,完成信息采集的单位139,458家,完成自查129,834家,完成巡查69,126家,排查隐患290,924条,整改282,365条,隐患整改率97.06%。与去年同期相比,纳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同比降低4.77%,自查隐患同比降低7.80%,巡查隐患同比增加55.15%,隐患整改率比同比降低1.02%。

  (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三小场所纳管情况

  2018年度,各区通过大数据清洗、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了全市所有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全面纳管工作,并对系统原有纳管单位进行梳理、核销和调整,分别纳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三小场所”(“小作坊”放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和“纯办公场所”三个模块分类管理。其中“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三小场所”和“纯办公场所”模块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隐患自查自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调整后情况如下: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中,福田区纳管8299家,占比5.95%;罗湖区纳管5683家,占比4.08%;南山区12933家,占比9.27%;盐田区1725家,占比1.24%;宝安区39360家,占比28.22%;龙岗区29865家,占比21.42%;龙华区24452家,占比17.53%,坪山区3442家,占比2.47%;光明区12987家,占比9.31%;大鹏新区712家,占比0.51%。

表1:各区(新区)纳管单位情况表

  从各区纳管三类单位情况看,纳管单位较多的有宝安区纳管82,219家,龙岗区纳管72,024家,龙华区纳管49,474家,福田区43,979家;纳管较少的有盐田区8913家、坪山区8987家,大鹏新区2497家。

  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巡查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情况

  1.总体情况。2019年第一季度,全市通过系统开展自查工作的单位共129,834家,自查率为92.26%。其中龙华区、大鹏新区、宝安区、光明区隐患自查率居于前列,分别为100%、100%、97.59%、93.82%;龙岗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隐患自查率低于90%。

  2.自查隐患查出率。第一季度129,834家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出隐患的单位共88,873家,自查零隐患单位40,961家,自查隐患查出率为68.45%。其中,自查隐患查出率较高的有坪山区、宝安区、龙华区,分别为90.24%、81.72%、77.91%;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自查隐患查出率低于50%。

  3.自查隐患平均数。第一季度,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共计自查出隐患150,845条,平均每家单位自查出隐患1.16条。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龙岗区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隐患数量位居前列,分别为2.10条/家,2.00条/家,1.41条/家,1.29条/家。

  (二)政府部门开展隐患巡查情况

  1.总体情况。2019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巡查人员通过系统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共69,126家,环比2018年第四季度下降8.93%,巡查出隐患140,079条,环比下降8.79%,平均每家单位巡查出2.03条安全隐患,环比上升0.50%。

  2.隐患巡查覆盖率。宝安区、光明区、罗湖区、南山区隐患巡查覆盖率居于前列,分别为70.38%、53.75%、48.32%、47.39%;将各区安全生产网格员数与2019年第一季度安全巡查单位数比较,罗湖区、宝安区、龙华区、龙华区网格员工作量居于前列,平均每名网格员第一季度巡查单位数达到30家以上,坪山区(16.39家/人/季度)、福田区(14.51家/人/季度)、盐田区(12.47家/人/季度)和大鹏新区(6.04家/人/季度)平均每名网格员第一季度巡查数量相对较少。

图3:各区自查巡查覆盖率柱形图

  3.巡查隐患查出率。光明区、宝安区、龙华区、坪山区隐患巡查成效明显,巡查隐患查出率分别为99.31%、96.44%、94.34%、90.74%;巡查隐患查出率较低有福田区、罗湖区和盐田区。有7255家单位经政府巡查为零隐患,占比10.50%,巡查零隐患单位较多的有南山区1674家、福田区1570家。

表2.各区巡查隐患情况表

  4.巡查隐患平均数。从平均每家单位巡查发现隐患的条数看,光明区、龙岗区、大鹏新区、宝安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巡查隐患成效明显,分别为3.76条/家,2.47条/家,2.09条/家,1.97条/家。

图4:各区隐患自查、巡查平均条数对比图

  (三)隐患情况分析

  1.2019年第一季度全市自查巡查发现隐患最多的是宝安区、龙岗区、光明区和龙华区,四区共计发现隐患250,189条,占全市总隐患的86%以上。这与四个区纳入考核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多的情况相当,同时高于四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占比(四个区合计76.48%),说明隐患自查巡查工作开展相对扎实。

表3:各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与隐患数情况表

  2.从隐患类型来看,消防安全、电气安全、证照机构人员、作业管理是安全隐患主要类型。消防安全类隐患115,853条,占比54.17%,主要表现为灭火器、消防通道、应急指示灯不合格;电气安全类隐患28,919条,占比13.52%,主要表现为配电室、配电箱、电源开关、接线等不符合安全要求;证照机构人员类隐患20,362条,占比9.52%,主要表现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人员等不符合要求;作业管理类安全隐患12,225条,占比5.72%,主要表现为危险作业管理、作业通道、较大因素危险场所辨识和警示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

表4:2019年第一季度隐患类型分析表

  三、隐患排查专项执法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绩效考核指标“未自查企业查处率”,对当季度未开展自查自报并未报送填报隐患排查治理分析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区依法立案查处数不少于当季度未开展自查自报生产经营单位的0.5%,即可得到满分20分。2019年第一季度,除大鹏新区因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率为100%无需开展专项执法外,其余各区均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执法并达到0.5%的标准,各区“未自查企业查处率”得分均为20分。

  全市共计有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10,891家,应急执法部门共计立案查处151家,未自查企业查处率为1.39%。其中南山区、龙岗区未自查企业查处率较高,分别为2.76%、1.42%。

图5:各区(新区)未自查隐患企业立案查处情况柱形图

  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考核情况

  (一)各区绩效考核情况

  我市各区隐患自查、巡查及整改、未自查企业查处情况达到了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项评分指标,系统考核绩效评分满分100分。同时,市安委办督导专家,通过系统核查和现场抽查,在基础信息准确性、系统应纳未纳、现场核查和数据真实性各方面对各区进行了相应的扣分。经综合计算,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得分靠前的是:盐田区99.3分、龙岗区99.27分、大鹏新区99.2分、南山区99.15分、光明区99.15分。

  各区2019年第一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得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部门绩效考核情况

  因机构改革后市直各有关部门职责调整,2019年第一季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对应行业管理部门需要重新梳理调整,故2019年度第一季度行业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仅作数据统计显示,不进行绩效考核。待《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分类明细表》完成修订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将重新调整行业管理部门,2019年第二、三、四季度将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分数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市直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参见附表3。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结合事故特点,加强重点类型隐患排查整治,

  2019年第一季度,高处坠落是我市工矿商贸及其他事故的主要类型,占比52.17%;而我市第一季度排查隐患的主要类型为消防安全,涉及到作业环境类、设备设施防护类隐患占比相对低。各区、市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的理念,认真分析高发、多发事故原因,针对性加大作业场所类、安全教育培训类、防护设施配备使用类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督促企业针对性类加强隐患自查,降压高坠事故风险。

  (二)结合季节特点,加大对工程施工零星作业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进入二季度后,我市进入生产经营活动旺季,高温、暴雨、台风等自然因素叠加,安全事故高发频发趋势抬头。2018年 “5.13”较大中毒事故、2019年“4.11”强降雨灾害事件,均发生在第二季度。各区、各部门要结合事故发生规律及季节特点,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建筑施工、水务工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强化对空调安装、外墙清洗修补、广告牌安装拆除、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高风险作业的隐患排查,督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类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遏制触电、高坠亡人事故多发态势。

  (三)持续推进应纳尽纳,分类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018年,市安委办结合大数据清洗,对全市各类实际开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分类纳管。经现场核查和系统抽查比对,市安委办发现其中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未纳入系统开展隐患自查排查或应属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错误归类到“三小场所/纯办公场所”的情况(见附表)。请相关区迅速进行核查,对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时进行纳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基础信息,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工作。对纳入“三小场所”“纯办公场所”模块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2019年度暂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但上述两类单位同样需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隐患自查自报责任。各区、各部门要持续推进对以上两类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两类型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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