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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注意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事发地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事故报告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迟报、漏报的法律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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