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含锂电池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粉尘涉爆单位、涉氨制冷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内容实施。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可以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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