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单位”、“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除明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治理责任单位之外,还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明确了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行业监管部门到市安委会的挂牌、督办责任分工,规范了对重大事故隐患从排查、上报、挂牌、治理直至验收、核销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防控、治理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的责任,通过上下配合、政企合力,全方位加强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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