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针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应付心理,隐患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导致隐患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治理责任单位”。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和加快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实施挂牌督办的,由挂牌单位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将警示牌悬挂在治理责任单位的醒目位置,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消除后,才能核销摘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治理隐患责任的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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