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考虑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隐患类型多样性、现场情况复杂性,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需结合隐患现场实际情况加以判定,无法制定普遍性适用的判定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在明确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的同时还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机制,进一步提高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判定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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