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这里的整改指令、强制措施,是指督办单位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可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直至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妥善治理并验收合格为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无望的,督办单位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督办单位可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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