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即“督办单位”)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专项工作。同时,《暂行办法》还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督办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
挂牌单位的确定:
——各区政府、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本区政府或本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市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行业、领域,行业、领域特点突出、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确有必要由本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市安委会代表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跨区、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难度大,区政府或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难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确需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督办单位的确定:
——市安委会、区人民政府作为挂牌单位的,督办单位按照《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确定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为督办单位。
——市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的,隐患所在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市行业监管部门在隐患所在区的派出机关为督办单位。
——区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的,可以确定隐患所在街道办作为督办单位。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2.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暂扣有关证照;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4.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5.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6.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7.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提交复查验收报告,并依法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8.对已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审查验收合格,并经挂牌单位批准核销的,应准予复产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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