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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治理承担主体责任
来源 : 市安监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7-04-0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挂牌督办要求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并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措施。按期完成治理,经自行组织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向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核销事故隐患及恢复生产申请。督办单位审查验收合格,报请挂牌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挂牌后,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暂行办法》还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两种。一般情况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为15天到180天,最长不得超过1年。同时,考虑到个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可能存在影响因素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情况,《暂行办法》也同时规定,如经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审核同意,最长可以再延长180天。也就是说,重大事故隐患的最长治理期限为“治理时限+延长治理时限”,一共是1年零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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