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治理责任单位)如果存在落实隐患整改治理不力的两种情况,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一是治理责任单位未经挂牌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由挂牌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被挂牌单位拒不改正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二是治理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且负有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源头防范,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认真梳理总结了近年来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点和正反两方面经验,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从严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监管措施,提升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的科学化水平,确保落实责任,消除隐患,防范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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