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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4-08-30

深应急规〔2024〕1号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升灾害信息管理和灾害救助工作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灾害信息管理有关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提升灾害信息管理和灾害救助工作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灾害信息处理等工作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灾害信息员,是指从事灾害信息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评估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灾害信息,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情况(即灾情信息)和相关自然灾害的前兆性、涉险性信息(即险情信息)。

  第四条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立足实际、统筹资源的原则,着力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第五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指导下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教育,组织灾害信息员开展灾害信息收集、核查、统计报送和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市、区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和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指导。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灾害信息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熟悉本辖区自然灾害风险特征和承灾体基本情况。

  第七条 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害信息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评估等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

  (二)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险情信息报送;

  (三)协助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落实各级灾害信息员岗位AB角制度,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人员齐备,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配置本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时,应当明确由在编人员负责灾害信息审核、签发工作。

  社区级灾害信息员一般由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每个社区至少设立2名灾害信息员,灾害多发易发的社区可适量增配。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和“集约高效”原则,有效整合灾害救助、防汛防旱防风、森林防火、地震、地质灾害等现有各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力量,打造“一岗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鼓励“应急第一响应人”等应急志愿者,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灾害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审核区、街道、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地点、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灾害信息员姓名、联系方式、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等信息。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将基层灾害信息员信息与本辖区灾害风险地图一并在社区居民主要集散通行区域、主要活动场所等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一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不低于每半年一次的频率,对灾害信息员信息进行核对更新,并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用。

  街道、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岗位人员如有调整,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章 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灾害信息员培训机制。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区、部分街道级灾害信息员培训,为各区培养业务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街道、部分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并督促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内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全覆盖。

  第十三条 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灾害应急处置、救灾物资保障、灾害信息报送、灾害损失评估、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风险状况,结合历年灾害应对工作实践,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第十四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当积极参加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的灾害信息员专题培训和其他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鼓励灾害信息员参加“应急第一响应人”培训,提升灾害现场先期处置能力。

第四章 灾害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生效后,市、区政府或其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各级灾害信息员加强值班值守,确保通信畅通,并及时做好灾情、险情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发现灾情、险情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级灾害信息员审核后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相关涉灾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汇总灾害信息员上报信息,统一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送。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灾害信息,街道、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可越级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报告。

  各级灾害信息员主要通过有关灾情报送系统上报灾情、险情相关文字、图片、语音、微视频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上报。

  第十七条 灾害信息员报送灾情、险情信息内容应当简明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并包括以下要素:

  (一)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二)灾情、险情的类型;

  (三)影响范围和涉及单位、人员等信息;

  (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发展趋势;

  (五)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第十八条 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指令灾害信息员核查灾情、险情,评估灾害影响。灾害信息员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开展信息核查并反馈。

  第十九条灾害信息员参与灾情统计调查和损失评估等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为各级灾害信息员配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通信、计算机等装备设备。

  第二十二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灾害信息员信息公示更新、在岗在位履职、灾害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在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及时收集上报灾害信息、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表扬,给予精神奖励或者发放奖金;对因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不到位,灾害信息报送工作不力,存在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等情形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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