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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 : 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10-29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令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法治办〔2016〕13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就《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于2019年10月23日在市民中心C区2031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区工作站、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服务机构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本次听证会已按照听证程序相关规定,于2019年9月16日(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自愿报名情况,于2019年9月30日(听证会举行20日前)公示了听证参加人的名单,于10月8日(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本次听证会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防灾减灾处处长李灿峰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2名,分别是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和地质灾害处四级调研员温可明、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宣传处四级主任科员杨华兴;听证陈述人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防灾减灾处二级主任科员温浴平担任;听证会书记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防灾减灾处二级主任科员王鲲担任。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本次听证会听证公告发布后,听证报名于2019年9月25日截止,共收到10名听证代表报名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经资格审核,共确认听证参加人10名并公告,分别为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陈宇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事业部副主任徐晓磊、深圳市减灾救灾联合会会员部部长李兰、深圳市福田区现代城市安全与应急发展研究中心技术总监唐敏康、深圳民众永安应急安全技术中心总经理张晓峰、深圳市新现代社工服务中心副总干事赵陶陶、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紫荆社区工作站民政员张琳、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麻布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人员欧英梅、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行政助理谭瑞琼、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工主任桂乐乐。

  (三)听证会会议基本情况。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做好签到工作。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徐晓磊、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桂乐乐等2名听证代表,因个人原因向市应急管理局请假,听证会实到代表8名,符合行政听证规定要求。听证会开始后,按照会议议程,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内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记录和注意事项。接着由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陈述和说明。到会的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意见和建议,对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的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会议时间约两小时,会场井然有序,依法按程序圆满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

  二、听证双方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和说明。市应急管理局综合防灾减灾处、地震和地质灾害处是此项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听证陈述人着重就《办法》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进行了阐述,向听证参加人详细讲解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总则”,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国家、广东省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等规定为基础,明确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的出台目的;界定了《办法》适用范围,给出了应急避难场所的定义,按照场地类型将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室外和室内两类;确定了“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在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二是“日常维护管理”,明确由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要求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定期对场所的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特别明确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设施保障要求;要求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要求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储备适量物资;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求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预设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和人员疏散引导线路,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汇总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启用运行管理”,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管理及关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决定,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公告;要求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准备和运行保障工作。四是“附则”,包括办法解释等内容,明确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对规范我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市新现代社工服务中心赵陶陶、福田区莲花街道办事处紫荆社区工作站张琳等听证代表对《办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详见《<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听证会议记录》(附件2)。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参会听证代表共提出4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详见附件1)。4条意见和建议未采纳2条(已解释并取得理解),无需采纳2条(已解释说明),详见《<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附件3)。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是否在《办法》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牌的标准及设置规范。《办法》拟作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牌规范属于技术标准范畴,故不宜纳入其中。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二)关于《办法》中使用“社区工作站”的表述是否妥当,是否改为“党群服务中心”。根据《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深办〔2006〕45号),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近年来,深圳市推进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创新,虽然出现了个别社区不设工作站的做法,但仍属于探索试点阶段,因此采用“社区工作站”的表述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三)关于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灾时启用后采取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并要求管理单位服从街道办和社区党委的安排。《办法》第十五条已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社区工作站)负责。同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确定启用开放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单位)应当无偿对避难人员开放。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无需采纳。

  (四)关于在应急避难场所安排一定的物资储备。《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已明确,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结合场所实际,储备适量的食品、饮用水、防潮垫、毛毯、洗漱用品、常用应急药品等物资。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无需采纳。

  附件:1.《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送审稿)

  2.《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听证会议记录

  3.《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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