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金融工作部门与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以下称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省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大规模自然灾害、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危及我省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由地方政府监管的金融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网站、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5)省内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组长:分管副省长。
副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省信访局,省农信联社,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必要时,邀请省纪委,省人大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2.3 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金融办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警信息
(1)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广州分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人行广州分行要及时汇总、分析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跟踪、研究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3)人行广州分行要会同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重点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通过深圳市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加强监管协调。涉及港澳的金融突发事件,通过粤港、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等粤港澳金融合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加强对跨境传导金融风险的预防预警。
(4)各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要及时向人行广州分行及省金融办通报本系统内的重大金融风险情况;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要及时向深圳市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情况,并由人行深圳中心支行向人行广州分行报告相关情况。人行广州分行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3.1.2 预警行动
(1)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要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广州分行及省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在各单位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2)各有关单位定期维护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及金融办(局)。
(2)发生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人行广州分行及省金融办。
(3)省金融办及人行广州分行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
(4)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2.2 响应启动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后期处置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后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妥善保管、清理已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核实已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2.4 应急终止
金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总结评估
3.3.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人行广州分行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3.3.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人行广州分行。
3.3.3 省金融办及有关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3.3.4 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处置水平。
4.2 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4.3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金融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标识码:440300008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