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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市六届人大第八次会议20200358号建议汇办意见的函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0-11-24

深应急函〔2020〕39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六届人大第八次会议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提升深圳市营商环境的建议”(建议号:第20200358号),贵单位为主办单位,我局为汇办单位。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汇办意见:

  一、关于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我市目前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一是严格依资格权限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安排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行。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在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企业,督促提醒企业落实整改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但不得行使执法权,不得越权向企业开具行政执法类文书或采取相关行政执法措施。二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标准开展执法。执法检查中,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进行准确界定。向企业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或其他执法监察指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并指导企业按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整改。严禁无法律依据、无强制性标准随意下达监察指令。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评定机制,按相关标准评定和动态调整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等级。严格落实《深圳市网格纳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分级评定办法》规定的对于红、橙、黄、蓝不同等级企业的安全巡查频次,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坚决避免违规过度巡查,切实防止因过度监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于细化行政执法规则和裁量规定,体现人性化执法

  我局自组建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更好服务支持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我局在细化行政执法规则和裁量规定方面,一是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合理把握执法尺度。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对于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处罚的,则结合立法精神和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具体把握上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规模、事故风险、安全管理能力、隐患排查治理水平、过往安全生产记录、配合执法及落实整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采取的措施。二是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以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合理运用现场处理措施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确有必要采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结合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范围,既要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足以管控或覆盖隐患影响范围,也要注意避免随意扩大范围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三是取消行政执法增长率考核指标。在各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不再设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增长率的考核指标及其要求,支持和鼓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在保持既有执法力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宣教引导、培训指导、技术支持、督促提醒等多种方式综合施策,支持和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四是优化完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修订了《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形成了《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加强执法机制建设,落实重大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加大执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安监等领域依法履职时要推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工作制度的要求,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中,切实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入完善行政指导和行政服务等柔性化执法方式和内容,切实强化执法的综合效果。为进一步统一执法裁量标准,优化裁量尺度,确保裁量标准制定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裁量实施标准的合理、合法,全面修订《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

  以上意见,供贵单位在答复有关人大建议时参考。

  此函。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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