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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三)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2-07-13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知识和能力密切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为满足我市日益提高的城市安全发展要求,有必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

  1、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以外,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相关条文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也规定了职业禁入。

  实践中,我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服务时,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职业道德,恶性竞争,甚至弄虚作假,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安全生产风险。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高其违法成本,有必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相关条文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的;

  (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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