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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3-10-13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是满足“全灾种、大应急”职能的需求,是成功应对灾害事故的需要,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发展新格局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同意,于2023年9月27日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办法》编制背景

  经过多年的发展,深圳市各主管部门基于自身行业、领域风险特点,通过自身建设或依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初步建成了涵盖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建筑工程、轨道交通运营、道路养护、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工程、水旱灾害抢险、特种设备、海上搜救、公用事业保障(电力、燃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专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基本实现了行业、领域的全覆盖,初步具备了应对各类较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但是调研发现,我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仍属于“粗放式”,尚无规范化、标准化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在建设管理标准、指挥调度机制、培训演练、保障体系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建设考核标准不一致。目前只有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等少数重点行业、领域有队伍建设相关规定,电力、燃气等基于企业标准制定了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水旱灾害、生态环境、特种设备等大多数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队伍考核流于形式或者没有考核。

  二是队伍指挥调度不顺畅。长期以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市应急委办统一管理难度较大,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各自为战、合力不足的问题,影响应急救援的整体效能。

  三是队伍培训演练不到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普遍缺乏系统专业化培训、训练,“以工代训”现象普遍,整体队伍训练质量不高,针对性演练不足,实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队伍保障体系不健全。专业救援队伍普遍存在经费不足问题,救援物资及装备储备数量少、种类单一、针对性不强;部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稳定性差、专业人才不足、队员配置不足等问题较为明显。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队伍建设、评选与考核、调度与救援、队伍保障、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

  第二章是队伍建设。明确了主管部门的队伍建设职责,提出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队伍基本职责以及队伍培训、训练演练及队伍备案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是队伍评选与考核。明确了应急部门、主管部门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工作中的分工,规定了队伍考核与调整等相关工作内容。

  第四章是队伍调度与救援。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指挥调度队伍的权限;提出了队伍预警待命、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救援中止及撤离、救援信息保密、救援终止与总结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是队伍保障。从人、财、物以及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经费保障、待遇保障、救援费用、装备保障等保障措施。

  第六章是附则。对《办法》的解释单位、实施日期及有效日期进行了明确。

  三、《办法》主要特点

  《办法》是我市第一份针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从“粗放式”向“标准化、规范化”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2点:

  一是解决了“平时怎么管”的问题。《办法》明确提出了“应急部门综合协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建设管理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专业队伍管理,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参考标准和程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队伍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队伍评选、考核,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办法》首次明确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标准和程序,将极大提升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化水平,将有助于加强主管部门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指导,确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二是解决了“战时怎么调”的问题。《办法》明确主管部门负责调度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必要时,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调度。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度,参加跨灾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我们在《办法》中还规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调度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外省(市、区)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以便应急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去向,突发状况时能够科学统筹调度全市专业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义

  《办法》所称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中直或省直驻深各单位自行组建或依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建,根据相关标准评选后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管理的,承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比如应急局主管的森林消防、危化品救援队伍,水务局主管的水旱灾害救援队伍,住建局主管的建筑工程专业队伍等,都属于典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另外,再拓展说明一下,根据2023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我们深圳市组建了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国家队,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力量,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应急队伍为先期力量,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因此,消防、军队包括民兵、社会应急力量都不属于本办法所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范畴。此外,考虑到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特殊性,相关队伍在建设管理、评选考核、指挥调度和保障等方面都相对独立,《办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相关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评选标准及要求

  (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评选标准方面,为进一步提升《办法》的可操作性,从政治能力、指挥能力、作战能力、管理能力、科技能力等5个方面的能力构建了评选项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项评估内容,明确了评估具体要求和分值。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条件方面,提出了队伍标识、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预案规程、队伍能力、队伍人数、管理人员资历、队员素质、物资装备等9个方面的要求。

  建议队伍对照上述条件以及《办法》附件的评选程序、评选标准,针对性地提升队伍建设水平,达到相关条件后,就可以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申报。一旦被认定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伍的职责就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应急处置,要根据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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