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推荐

热点关注

政策推送

繁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3-10-12

  2023年10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深府〔2023〕90号)(以下简称《禁火通告》),现就出台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禁火通告》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当前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自10月1日起,我市已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根据市气象部门预测,预计在10-12月有40-50天干燥天气,并可能出现阶段持续干燥,对森林防火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9月21日,省政府副秘书长胡洪召开全省秋冬季森林防灭火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作了部署和要求。会后,刘昂同志继续召开我市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要求各区、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对秋冬季森林防灭火形势进行全面风险研判,细化基层网格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到人,抓实抓细各项措施落地,全力确保全市秋冬季森林火险形势稳定,确保我市森林生态安全。秋冬季历来是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进入秋冬季后,我市天气干旱少雨,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险等级相对较高,森林防灭火形势不容乐观。为贯彻落实省、市会议精神,切实抓早抓小、抓细抓实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十分必要。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依法执法的需要。《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28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44条规定:违反条例第28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由市政府发布禁火通告,给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用火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

  (三)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的需要。从2019年起,森林防火工作同安全生产、城市消防一起纳入了国家、省安委会对地方政府的统一考核,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更高,更严,对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评分标准区分的更细致,更严谨,要求更严更细更高标准地做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由当地政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发布禁火通告是体现政府重视生态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禁火通告》的目标任务

  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障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禁火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禁火时间

  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禁止以下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6.烧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报告。深圳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转载来源:
转载链接:
转载时间: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标识码:440300008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002号

粤ICP备19041158号-1

网站支持IPv6

联系方式:

举报投诉热线(邮箱): 12350;12350yjjb@sz.gov.cn
事故接报电话: 0755-88100100
咨询电话: 0755-88101175
考核发证查询电话: 0755-23481891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市民中心C区5楼
政务邮箱: yjglj@sz.gov.cn
站长统计